請依序填寫停餐表單
補充說明: 請事假,須於請假三日前(不含例假日)。
舉例一:星期一17:00前請假登記,當天完成請假手續,星期四開始核計退費天數。 舉例二:星期五17:00後及國定假日請假登記者,視同假日後第一個上課天完成請假手續,於三日後生效,因此將於次周星期四開始核計退費天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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